林志玲肖像维权案胜诉 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

2022-11-07 78 0

原告(林志玲)方诉求

法院判决结果

近日,据企查查显示,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。原告林志玲诉称,近期发现被告潮州市众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,在其成人用品网店销售的产品广告图中,使用原告肖像、姓名及签名。原告要求道歉并赔偿16万元等。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被告构成对原告林志玲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犯。裁判结果为,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向原告林志玲道歉并赔偿9万元。

关键词: 林志玲肖像维权案胜诉 被告方需赔偿9万 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立即停止侵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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